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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发布日期:2014.04.12    点击:3340次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2、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相关表格链接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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