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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指南
发布日期:2014.04.13    点击:3390次

一、立案

  请求人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调处专利侵权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必须真实有效,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必须充足、准确。

  请求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请求书;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请求人名称、地址和电话。请求人是个人的要有身份证及复印件,是企业的要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②被请求人名称、地址和电话。如被请求人是企业要有被请求人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的复印件。地址要详细。

  ③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的具体要求。

  ④主要事实。写明请求人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被请求人的侵权事实、理由和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等相关内容。

  2、 请求人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有效的证明材料。

  3、 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如有关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实物、说明书、照片和发票等。

  4、 请求人应提供请求书正本和副本,并加盖法人公章或本人亲自签名。

  在请求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中,各种名称应用全称。物品名称应与实物和发票一致;单位名称应与公章和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一致。

  如请求人为国外公司或外国公民则先要到其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的内容为:有无该公司存在,该公司法人是否属实,法人代表、个人签字是否属实。然后到公司或公民所在国的中国领事馆公证,公证的内容为该公证机关是否有资格作出公证。

  如请求人为台湾公司或台湾公民则先要到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公证,公证的内容为:有无该公司存在,该公司法人是否属实,法人代表、个人签字是否属实。然后到海基会进行公证,公证的内容为该法院是否有资格作出公证。

  以上所有资料应以A4纸打印,并提交一式两份。如果有两个被请求人,则应提交一式三份。

  二、送达文书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指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我局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同时进行现场勘验,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拍照、登记、取样,并对负责人作调查笔录。

  三、口头审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指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结案

  结案方式有:作出处理决定、和解、撤案等。

  认定为侵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相关模具、工具。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书结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人提出的撤案请求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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